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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万字,1680页!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六版)重磅来袭

法研在线 2022-03-24

来源:法律出版社

《刑法学》作为张明楷教授风格鲜明、独步学林的代表作,无论是理论体系的构建,抑或分析问题的逻辑,都带有强烈的法益保护思想和浓厚的大陆刑法理论的气息。作者抉微发隐、深考精思,一以贯之地以刑法解释学为本体,发掘成文法的真实含义和内在理念。第六版仍然坚持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解释,在违法性方面采取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在责任领域采取以心理责任论为前提的规范责任论,在刑罚论领域采取以责任刑限制预防刑的并合刑论。

《刑法学》第六版再次扩容近六十万字,不仅增加了《刑法修正案(十)》《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内容以及2016年7月以后公布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还在以下方面有不同程度的增删修改


  • 第一,在刑法基础论方面,对刑法的修改、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溯及力等问题增加了相关内容;


  • 第二,在犯罪论方面,对违法性、有责性、未遂犯(不能犯)、共犯与罪数等重大问题,既有内容的增加,也有大幅度的修改;


  • 第三,在法律后果论方面,对死刑的适用、客观处罚条件、刑罚的执行、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展开了详细论述,并有诸多修改;


  • 第四,在罪刑各论方面,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罪名,有较多的增删与修改。


此外,新版对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问题也展开了讨论。

作者简介
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理论研究会副会长。独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2011年第4版、2016年第5版)、《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成文堂1997年联合出版)、《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3版)、《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3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2003年修订版,商务印书馆2021年增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商务印书馆2019年修订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2011年第2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2014年新版)、《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刑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2010年第2版、2011年第3版、2016年第4版、2021年第5版)、《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刑法原理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版、2017年第2版)、《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刑法的私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责任刑与预防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犯罪论的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刑法的私塾(之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诈骗犯罪论》(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2006年第2版);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四百余篇。


目录

绪论


一、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二、刑法解释论与刑法立法论

三、刑法解释学与刑法教义学

四、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

五、刑法解释学与社科法学

六、学派之争与学术发展

七、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第一编 刑法基础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

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渊源

刑法的分类

第二节 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

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目的

第三节 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

刑法的制定

刑法的修改

刑法的根据

第四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

刑法规范

刑法体系

刑法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


第三节 法益保护原则

法益的概念

法益的种类

法益保护原则的根据

法益保护原则的要求

法益保护的限度

第四节 责任主义原则

责任主义的含义

责任主义的根据

责任主义的贯彻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的概念

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的概念

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溯及力

限时法


第二编 犯罪论


第四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一般概念

犯罪的一般定义

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分类

犯罪的理论分类

犯罪的法定分类

第三节 犯罪的成立条件

犯罪成立条件概述

传统的犯罪构成体系

本书的犯罪构成体系


第五章 不法

第一节 不法概述

第一款 违法性

违法性的意义

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

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

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

一般的违法性与刑法的违法性

第二款 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概念

构成要件的机能

构成要件的分类

构成要件的要素

整体的评价要素

第三款 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

德国、日本的理论概述

本书的立场

第二节 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一款 构成要件要素

构成要件要素概述

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

第二款 行为主体

自然人

单位

第三款 行为

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实行行为

不作为

持有的性质

行为的时间、地点、状况及方法

第四款 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的概念

行为对象的意义

行为对象与保护法益的关系

第五款 结果

结果的概念与特征

危险的性质

结果与构成要件类型

结果的种类与地位

第六款 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我国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

国外的因果关系学说与客观归责理论

本书观点

因果关系的判断

结果归属的判断

缓和的结果归属

第三节 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款 违法阻却事由概述

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

违法阻却事由的根据

主观的正当化要素

违法阻却事由的分类

第二款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概述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防卫过当

第三款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与性质

紧急避险的条件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避险过当

第四款 因法益性的阙如阻却违法的事由

被害人承诺

推定的承诺

假定的承诺

自损行为

危险接受

第五款 基于法益衡量阻却违法的事由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自救行为

行政许可

义务冲突


第六章 责任

第一节 责任与责任要素概述

第一款 责任概述

责任的概念

责任的本质

责任的基础

第二款 责任要素概述

责任要素的概念

责任要素的机能

责任要素的内容

责任要素的分类

责任要素的判断

第二节 积极的责任要素

第一款 故意

故意的概念

关于故意的学说

故意的种类

故意的认定

第二款 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概述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

第三款 过失

过失概述

过失犯的构造

过失行为的特点

预见可能性的地位

过失的种类

过失犯的认定

第四款 目的与动机

主观的超过要素概述

目的

动机

第三节 消极的责任要素

第一款 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的概念

责任能力的判断

醉酒人的责任能力与原因自由行为

责任能力的程度

责任能力与法定年龄

第二款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概念

违法性认识的对象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地位

违法性错误的类型、判断与后果

违法性错误与事实错误的界限

第三款 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的概念

期待可能性的意义

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期待可能性的认识错误


第七章 犯罪的特殊形态

第一节 犯罪的特殊形态概述

犯罪的特殊形态概说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

特殊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预备的类型

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

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

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

犯罪未遂的类型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第四节 不能犯

不能犯的概念

不能犯的学说

本书的观点

幻觉犯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的法律性质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放弃重复侵害的性质

特殊类型的中止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理论前提

共同犯罪的基本术语

传统理论的基本框架

共同犯罪的立法宗旨

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概述

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第三节 参与人的形态

前提说明

正犯与狭义共犯的区别

参与人的四种形态

参与人分类的对应关系

第四节 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概念

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间接正犯的类型

亲手犯

第五节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概述

共同正犯的本质

共同正犯的类型

过失的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的处罚原则

第六节 狭义的共犯

共犯的处罚根据

共犯的性质

教唆犯

帮助犯

教唆犯、帮助犯与其他参与形态的关系

共犯的正犯化

第七节 必要的共同犯罪

片面对向犯的焦点问题

片面对向犯的理论学说

基于刑法分则规定方式的判断

基于侵害法益类型的判断

第八节 承继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同犯罪的概念

承继的时间范围

承继的行为性质

承继的责任范围

第九节 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不作为的共同犯罪概述

对不作为的共犯

不作为方式的共犯

共犯人的作为义务

第十节 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身份犯的共同犯罪概述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不同身份者的共同犯罪

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第十一节 片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的共同犯罪的概念

片面的共同犯罪的学说

片面的共同犯罪的类型

第十二节 共犯与认识错误

共犯与认识错误概述

同一共犯形式内的事实错误

不同参与形态的事实错误

共犯过剩

共犯的法律认识错误

第十三节 共犯与犯罪形态

共犯与犯罪形态概述

共同犯罪的着手

共同犯罪的中止

共犯关系的脱离

第十四节 共犯人的处罚原则

刑法规定概述

共同正犯的处罚原则

从犯及其处罚原则

胁从犯及其处罚原则

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单位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九章 罪数

第一节罪数的区分

区分罪数的意义

区分罪数的标准

罪数的种类

第二节 单纯的一罪

单纯的一罪概述

继续犯

法条竞合

第三节 包括的一罪

包括的一罪概述

连续犯

集合犯

数额犯、多次犯与情节犯

吸收一罪

狭义的包括一罪

第四节 科刑的一罪

科刑的一罪概述

想象竞合

牵连犯

第五节 并罚的数罪

并罚的数罪概述

貌似一罪实为数罪的情况

同种数罪


第三编 法律后果论


第十章 犯罪的法律后果概说

第一节 法律后果与刑事责任

法律后果与刑事责任的概念

法律后果的特点

第二节 法律后果与处罚条件

客观处罚条件

处罚阻却事由

第三节 法律后果与制裁措施

法律后果的实现

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


第十一章 刑罚的观念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刑罚与刑罚权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的概念

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

综合预防

第三节 刑罚的功能

刑罚功能的概念

刑罚功能的内容


第十二章 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概述

刑罚体系的概念

确立刑罚体系的思想基础

我国刑罚体系的

特点

第二节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第十三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量刑概述

量刑概念

量刑原则

量刑基准

量刑根据

第二节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的分类

累犯

自首

坦白

立功

量刑情节的适用

间接处罚的禁止

第三节 量刑制度

从重与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第四节 量刑方法

量刑方法概述

法定刑的选择

责任刑的裁量

预防刑的裁量

宣告刑的确定

第五节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的类型

第六节 缓刑

缓刑的概念

缓刑的适用条件

缓刑的考验期限与考察

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的撤销

缓刑与数罪并罚的相关问题


第十四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的原则

第二节 减刑

减刑的概念

减刑的条件

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第三节 假释

假释的概念

假释的适用条件

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假释与数罪并罚的相关问题


第十五章 非刑罚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非刑罚的法律后果概述

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的概念

非刑罚的法律后果的意义

第二节 单纯宣告有罪

单纯宣告有罪的概念

单纯宣告有罪的适用

第三节 非刑罚处罚

非刑罚处罚的前提

非刑罚处罚的概念

非刑罚处罚的种类

第四节 保安处分

保安处分的概念

保安处分的性质

保安处分的一般要件

保安处分的类型


第十六章 法律后果的消灭

第一节 法律后果的消灭概述

法律后果消灭的概念

法律后果消灭的事由

第二节 时效

时效概述

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三节 赦免

赦免的概念

我国特赦的特点

 

第四编 罪刑各论


第十七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  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

罪刑各论的理论体系

罪刑各论的研究方法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与基本内容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概述

罪状

罪名

法定刑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注意规定的概念与特点

法律拟制的概念与特点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分意义

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分方法


第十八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类型

第二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三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

第四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型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放火罪、失火罪

决水罪、过失决水罪

爆炸罪、过失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六节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类型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关于本节犯罪的认定与处罚的规定

第三节 走私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妨害清算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虚假破产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变造货币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信用票证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逃汇罪

骗购外汇罪

洗钱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抗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假冒专利罪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虚假广告罪

串通投标罪

合同诈骗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倒卖车票、船票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逃避商检罪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类型

第二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遗弃罪

第三节 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

强奸罪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

猥亵儿童罪

第四节侵犯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诬告陷害罪

强迫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拐骗儿童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五节 侵犯名誉、隐私、信息的犯罪

侮辱罪

诽谤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六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报复陷害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破坏选举罪

第七节 妨害婚姻的犯罪

重婚罪

破坏军婚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侵犯财产罪的类型

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侵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盗窃罪与侵占罪

盗窃罪

侵占罪

第三节 抢劫罪与抢夺罪

抢劫罪

抢夺罪

聚众哄抢罪

第四节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第五节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六节 毁坏罪与拒付报酬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类型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

袭警罪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招摇撞骗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冒名顶替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考试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高空抛物罪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传授犯罪方法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伪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虚假诉讼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

窝藏、包庇罪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破坏监管秩序罪

脱逃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组织越狱罪

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

破坏界碑、界桩罪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倒卖文物罪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非法组织卖血罪

强迫卖血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医疗事故罪

非法行医罪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污染环境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狩猎罪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非法采矿罪

破坏性采矿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二十四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类型

第二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阻碍军事行动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三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第二十五章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贪污贿赂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贪污贿赂罪的类型

第二节 贪污犯罪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节 贿赂犯罪

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第二十六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渎职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渎职罪的类型

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节特定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枉法仲裁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放纵走私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二十七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类型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战时违抗命令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

投降罪

战时临阵脱逃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

战时自伤罪

第三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军人叛逃罪

逃离部队罪

私放俘虏罪

第四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第五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失武器装备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第六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虐待部属罪

遗弃伤病军人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虐待俘虏罪


━ ━ ━

在不少有识之士看来,当下的刑事立法过度活跃和频繁,增设新罪过于轻率和激进。可是,无论立法变革多么具有活力,它都只能隔着相当距离落在相应的思想变革与经济变革之后,而不可能策马先行、冲锋在前。总体而言,如今的刑事立法比较被动和消极,增设新罪相对缓慢和拘谨。立法机关完全可以从几年一次修正转变为一年几次修正。因为在白云苍狗、沧海桑田的变革时代,始料不及的犯罪层出不穷,后患无穷的犯罪变幻无常,立法者不可能一言不发、高枕无忧。刑法必须对犯罪作出敏锐的反应,从而迅速跟上新时代的步伐,充分满足老百姓的需求。立法者一言定之便一劳久逸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罪刑法定主义是现代刑法的灵魂,刑法的适用危险莫过于被社会舆论压倒时,对刑法的捍卫没有比此时更为重要。正因如此,对于司法人员因法无明文而泰然自若地作出的无罪判决,刑法学者们定会交口称誉、拍案叫绝。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危险的现实化总是屡见不鲜、司空见惯。事实已经表明,减少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现象的最佳路径,是立法机关频繁修改刑法、迅速增设新罪。

面对崭新的刑法条文,解释者或许不明觉历、不明就里,因而可能一头雾水、一筹莫展,但不能因此弃之不顾、置之不理。套用哈钦森的话说,刑法学者不是刑法的伟大建筑师,更像是刑法的卑微装修工。尽管如此,也应责无旁贷地尽卑微之力,让一般人感觉到刑法的雄伟壮观,让适用者感受到刑法的神工意匠。

人们习惯于认为,法条文字的歧义性、多义性、模糊性,导致法条需要解释也难以解释;解释者唇枪舌剑、针锋相对,适用者莫衷一是、无所适从。其实,文字原本并无这类特性,争议源于不同当事人对自己利益的争取,不同解释者对自身观念的确信。公诉方根据自己对法条的理解提出控告时,被告方必然制造法条的其他含义展开辩护。刑法学者们的正义感生生不息,各自的价值观生机勃勃。即使由直觉形成的结论,也必然预先就打上其价值评判的烙印。而且,学者们大多希望提出拔新领异的见解与别具慧眼的观点,于无疑处提疑问是学者的天性。此学者作这样解释提出这种结论后,彼学者会作那样解释得出那种结论。“锥刀之末,将尽争之”是实行成文法主义的必然局面与正常现象。虽然不太清楚的是,如若刑法学中的任何一种观点都不能得到哪怕暂时性的公认,是只会造成刑法学的虚假繁荣,还是导致刑法学的蓬勃发展,但我依然赞成乔纳森·卡勒的说法:
“理论问题不会有和谐的答案……理论能够提供的不是一套结论,而是为新思想的出现开拓视野。它要求我们做的解读工作,是对预测提出挑战,对你赖以进行研究的假设提出质疑。”

刑法学者似乎至少生活在两个法律世界中,必须抱有两种忠诚:


  • 一个是通过感觉知悉的成文法世界;

  • 另一个是经由心灵知悉的自然法世界。


解释者在两个不同的世界之间被拉扯牵制,其间的张力既是解释者永无穷尽的话题,也使解释者永无休止地思考。
“不论神学教义学还是法教义学的历史都清晰地表明,教义学的功能‘并不在于束缚精神,而是恰好相反要在处理各种经验及文本的过程中提高精神的自由程度’。只有坚守教义学的扭曲形象者才会对这项说明感到惊异;所有曾严肃地进行教义学工作的人都会接受前述说法。众所周知,与受过教义学训练的法律人相比,非法律专业人士往往更‘忠于文字本身’,会对规定作严格、但经常是较少合理性的解释。”([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黄家镇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297页)

这一论断似乎显露出对自然法更为忠诚的态度。多么希望自己对两个世界都给予全部的忠诚,但委实不易、确实太难。对某些具体问题常常进退首鼠、游移不定,就是因为难以两全其美、不能左右逢源。按理说,教科书原本只应表达自惟至熟的观点,但本书则充满一知半见的主张。

  • 一方面,即便自己深信不疑的观点(如“盗窃可以公开”“机器不能被骗”),也不可避免遭到他人的强烈质疑。所以,自我确信毫无意义。

  • 另一方面,卑微如我者在最后达到确信时,同时获得了对自己确信的怀疑。


因此,自我确信全无可能。每个人都有一些本该坚信不疑却未能坚持的观念,同时又有一些本应予以质疑却恰恰无比坚定的想法。难以回答五年前怎么那样想,无法知道五年后将会如何想,只是知道当下可以这样想。坚信什么、质疑什么,还真是一个问题。好在聪慧斯文、才识过人的学子们在我举棋不定、犹豫不决时给予了莫大支持与热情鼓励!

法门一入深似海,从此痴迷不由人。夙夜匪懈,专事一法,只因对它的兴趣与爱好。刑法学虽然是我的精神乐园,但我从未对自己的解释心满愿足,如痴似醉(“我酿的酒喝不醉我自己”),而会对相反观点洗耳恭听、神醉心往(“你唱的歌却让我一醉不起”)。刑法学既充满了争议,也充满了答案。面对他人的批评,虽然不可能言听计从、百顺千随,但也决不会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而是尽可能博采众议、敬守良箴。辩证方法总是以相反对的思想直面思想,以便争论的正反两方导向真正的思想。争论不是力量的试验,只是阐述的手段;争论者需要合作性地论辩,以便获得比争论前更大的智慧、更多的思想。纵然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善待一切理论,不要指责对方的缺陷,而要汲取对方的精华,不要推倒其他学说后站在原处,而应接纳其他理论后发展创新,但为了提出井蛙之见、表达刍荛之言,无论如何也难以避免说白道绿、品头论足。或许应当认为,对他人学说的批评,是对他人本身的尊重。所以,在出版的论著中拍砖,于微信的“票圈”里点赞,是生机盎然的美好景观。

本书对第五版进行了全面修订。基本立场一如既往,但难言一以贯之。至于具体观点,有的因一得之愚而一心坚守、一意孤行;有的因一念之差而一改故辙、一反常态。不能不承认的是,本书文字表述虽非信笔涂鸦,但既可能平淡无味、不通文墨,也可能词不逮理、辞不达义,还可能鄙言累句、聱牙诘曲。内容阐述纵未不假思索,却既可谓函矢相攻、蜩螗相喧,也可谓顾此失彼、左支右绌,还可谓叠床架屋、翻来覆去。对于诸多问题的解释,则充满了目睫之论、肤受之言、皮相之谈、荒谬之见。

哲学家德尔图良说:“唯其荒谬,我才相信。”我只想说:“唯其荒谬,我才表述。”即使有人说“失败只是形式稍有不同的成功”,我也不敢说“谬论只是表述稍有不同的公理”。于我而言,学术或许是永不丧失热情、永不减少激情地从谬论走向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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